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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否以离职为由拒发年终奖?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年终奖金往往成为离职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博弈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是否仍有权获得年终奖,实务中争议不断。本期聚焦“离职状态能否成为年终奖不发放的理由”,探讨在非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的离职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合理拒付年终奖。

 
 

案件背景

(参考案例:2024-07-2-186-001)

刘某于2019年9月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2月,该公司以内部管理需要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经仲裁机构认定,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裁定其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500元。

2021年1月,某公司向在职员工发放2020年度年终奖金,刘某因已离职未获发放。刘某遂诉至法院,主张由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其无法正常领取2020年年终奖,同时造成延误失业登记,导致2021年1月1日至2月17日期间失业保险金未能申领。刘某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年终奖金、补贴费用及上述期间的失业金损失。某公司辩称,年终奖发放属于自主决定事项,《员工手册》已明确“在奖金发放日前(含当日)以任何形式离职的员工,不发放当年度奖金”,刘某已于2020年12月离职,且曾存在迟到、违纪等情况,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此外,失业金损失是由于刘某未及时完成失业登记所致,公司无需承担。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查明,北京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公司依据当年的业绩和盈利状况考虑为员工发放奖金,当年度的奖金发放方案以公司的公布内容为准,在奖金发放之日(含当日)前以任何形式离职的员工都不予发放本年度的奖金,处于辞职通知期内的员工同样不予发放年度奖金”,判决某公司向刘某支付失业金损失和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请。刘某和某公司均对该判决不服,刘某以劳动合同系某公司违法解除为由提起上诉,某公司以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为由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改判某公司支付刘某失业金损失和2020年年终奖金,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在奖金发放之日(含当日)前以任何形式离职的员工都不予发放本年度的奖金”的规定,以刘某在发放奖金时已经离职,且在2020年度存在多次迟到和数次违纪行为为由,不予发放其2020年奖金。但刘某实际离职原因系某公司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未提供劳动的原因并非刘某导致,北京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不予发放刘某2020年年终奖金不合理,且北京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考核认定刘某不应享有年终奖,故北京某公司应发放刘某2020年度年终奖。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不满足年终奖发放条件,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其他不应享有年终奖情形的,应认定劳动者满足年终奖发放条件。用人单位以其年终奖发放的限制性规定拒绝支付劳动者年终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固法评论

01、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相关奖金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员工权益保障与制度合理性之间的平衡,如需设置“在职才能领取年终奖”的前提条件,建议进一步区分主动离职与非员工过错导致的离职情形,避免因规则适用边界模糊而产生争议。

 

02、如年终奖发放与绩效考核、考勤等指标挂钩,建议用人单位建立规范的考核记录和绩效评估机制,有助于内部管理的规范,也便于在争议发生时提供充分说明和证据支撑。

 

03、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建议先行评估相关配套权益安排,包括奖金、补贴、社保等内容,在作出人事决策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和成本,确保用工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