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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第一案

2025年3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毕西”)诉市场监管总局案的行政判决书。该案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例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案,对后续类案具有指导和示范意义,值得关注。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先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药业”)拟收购托毕西的股权。2022年6月到7月间,先声药业和托毕西分别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2022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对该项经营者集中进行立案审查。2023年8月,先声药业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了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2023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认为该宗股权收购交易对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要求先声药业和集中后实体履行解除独家协议、剥离在研业务、下调药品价格等义务,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以下简称“案涉决定”)。

托毕西不服案涉决定,于2023年11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案涉决定。2024年3月,托毕西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争议焦点

 

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本案共有五个争议焦点:

01

一是托毕西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原告。法院认为,案涉决定所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实质上会给托毕西施加法定义务,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系本案适格原告。

 

02

二是案涉决定的作出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法院认为,在做出案涉决定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03

三是案涉决定是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法院认为,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的情况下,经营者“自愿申报”与反垄断法上有明确规定的“要求申报”的审查标准相同。

 

04

四是市场监管总局对涉案集中以附加限制性条件方式予以批准是否合法。法院认为,市场监管总局对自愿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具有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的职权。

 

05

五是市场监管总局采纳先声药业提出的承诺方案作为批准涉案集中所附加的限制性条件是否合法。法院认为,先声药业提出的承诺方案符合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据此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

 

判决结果

 

案涉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均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托毕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固法观点

 

作为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第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多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论证。一是明确了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禁止集中不是法定和首选的决定方式。二是对于自愿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有权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批准决定。三是重申了经营者集中承诺方案在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三个层面上的评估标准。四是开示了市场监管总局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的复杂程序。因此,该案判决极大提升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