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PW & PARTNERS LAW FIRM

案例解读丨用人单位能否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或规避法律责任,采取“承包经营”“外包合作”等模式,试图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然而,司法实践强调,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实际履行情况为核心,而非仅凭合同名称。本期案例将探讨法院如何认定用人单位通过承包协议排除劳动关系的问题,为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和风险防控提供借鉴。

 
 

案件背景

(参考案例:2024-07-2-490-001)

2022年2月,崔某到安徽某高纤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车间工作。2022年3月,某公司与该车间包括崔某在内的全体人员签订车间承包协议。承包协议约定,崔某等人要遵守某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本协议视为某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等。某公司于2022年3月-5月分别向崔某支付报酬。2022年6月,崔某在工作中受伤。崔某向当地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某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崔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公司与崔某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崔某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某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崔某自2022年2月至6月一直在某公司的生产线工作,所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载明该协议视为某公司与崔某等人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崔某需遵守某公司各项安全制度等约定,亦证实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崔某,崔某接受某公司的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崔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强调,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仅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合同而否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固法评论

 

01、用人单位在灵活用工安排中,如采用承包经营、劳务外包等模式时,用人单位可以充分了解其与劳动关系的区别,确保合规操作。即便签订了承包协议,但如果实际用工模式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02、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以“实际履行情况”为核心标准,而非合同的形式或名称。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用工过程和实际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法院仍可能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03、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可以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合同管理等方式,在签订承包或外包合同时,对管理权限、薪资支付方式、工作安排等进行清晰的界定,优化合同管理和用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