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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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丨企业灵活优化工作日加班成本之调休篇

 

 

固法观点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仅规定了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休,对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调休并无明确规定,原则上,用人单位单方安排或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补休替代支付加班工资的,存在被认定为无效并被要求支付加班费的风险。但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劳动者可自愿选择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进行调休,且劳动者曾据此申请安排调休的,部分法院会认定劳动者该行为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计算加班费用时会将该已调休的时间扣除。

 

 

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于 2018年8月1日入职深圳某机器人技术公司,担任WINDOWS工程师,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王某于2019年8月31日离职。王某主张其工作期间工作日加班33小时,周末加班5小时,其收到的8月份工资中,加班费仅306.61元,未足额发放,主张工资差额6178.89元。深圳某机器人技术公司则主张王某2019年8月平时加班14小时,周末加班5小时,王某当月调休4.5小时,平日加班9.5小时,周末加班5小时,公司已足额发放加班工资。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均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虽然《员工手册》中规定只有在公司不能安排调休的情况下,才应当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但该规定与上述法律中关于平时加班工资支付的情况相冲突,《员工手册》的该规定不能作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公司在原审时认可王某调休的是平时加班时间,因此仍应支付平时加班工资。

 

案例二:周某于2019年8月7日与某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9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担任Unreal主程序员,执行8小时工作制,某程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与周某协商确定加班事宜,且周某明白从事的是软件行业,自愿放弃业余休息时间参与公司项目开发。2021年3月9日,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程公司支付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等。

 

法院认为,某程公司采用钉钉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管理,周某加班及请假数据均是从钉钉系统中导出,且从该系统导出的加班调休数据显示加班和调休均需通过系统进行申报和审批,周某对加班导出数据予以认可,结合庭审中某程公司关于周某加班时长的陈述和自钉钉系统中导出的周某调休数据,法院认定周某的加班时长均以调休的方式冲抵完毕。

 

案例出处:(2020)粤03民终7821号、(2021)沪02民终10663号

 

 

法理分析

 

通常意义上的“加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劳动者超出法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基于加班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继续劳动,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法律对加班时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来说每工作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加班分为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即通常所说的加点)、休息日加班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三种,且每种加班对应的处理方式不同,对于休息日加班,法律明确规定可优先安排调休,在无法安排调休的情况下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对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休假日加班,法律则明确规定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150%、300%支付加班工资,但未明确是否可以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替代支付加班工资。

 

基于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可以安排补休存在争议。支持者认为法律规定了休息日加班可以调休,基于休息日加班本身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影响大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高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应允许用人单位参照休息日加班规定对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安排补休。否定者则认为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完全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实施”的原则,如允许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安排调休,用人单位用人成本将大幅降低,劳动者休息权将无法得到保障。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不允许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补休为主流观点,即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强制安排劳动者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进行补休,否则强制补休无效,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但是,如补休是劳动者主动自愿提出的,双方对该等调休达成了一致意见,部分法院会将劳动者该行为视为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调休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将会在计算加班工资时间中扣除。

 

 

实操建议

 

在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如确需实行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调休制度,应注意如下两点,以降低安排调休后仍需支付加班费的法律风险:

 

1、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调休制度须在《员工手册》中予以明确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明确劳动者可自愿选择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进行调休,并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实际执行时,应让劳动者向公司提交书面调休申请,并在申请书上明确表示自愿要求公司安排调休,知悉安排调休后公司无需额外支付加班费。

3、劳动者补休后,应让劳动者签署《补休确认单》以及《工资结算单》,让劳动者再次确认其已自愿申请调休的事实。